[商德公約]
1-1應本誠信原則,得隨時遵循立多多公司公佈的事業商相關權益、事業手冊、刊物、行政、電子公告及簡訊等發佈或通知的營業規範及一切相關規定。
1-2 應遵守台灣當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政府相關法令,並充分配合公司的「行政作業流程」及履行「稅 務」之義務。
1-3 事業商對公司決策有不明白或疑問時,應循正常程序向公司相關人員徵詢或反應,絕不私自猜測或批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1-4事業商保證盡一切努力,且全力協助下線夥伴,輔導發展組織,使夥伴、顧客對公司產品及個人的服務感到滿意。
1-5事業商必須遵守商業道德,並以專業、誠實的態度介紹產品及創業機會,不得以欺騙手法邀請他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A)絕對不就產品之價格、品質、效能及用途做錯誤或虛偽之陳述銷售。
(B)絕對不就獲利作不合理或誤導的解說,亦不得就收入作任何保證。
(C)絕對不得將公司產品以外之產品,冒充為本公司的產品行銷。
(D)不得有欺瞞、矇騙或誇大不實的宣導,所列舉的數據或資料應以公司所公佈為限。
(E)不得歪曲產品的功能或做不實的宣導,以至受推薦人有任何錯誤的理解。
(F)應表示銷售產品乃經營事業的基礎,若只著重推薦新人參加而忽略銷售產品,將無法穩固倍增組織系統;因此,須不斷地了解產品及協助下線夥伴使用產品並親切的服務,且努力提升聘階,乃獲致收入最重要的來源。
1-6 為顧及立多多公司事業商組織和諧與互助之關係,事業商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從事誘導、干預或鼓動另一事業商脫離原組織,如有上述行為則撒消其事業商資格,不得再行使事業商任何的權利。
1-7 事業商經營的組織即為個人的資產,其事業商不得參與其他傳直銷公司,亦不得推薦或遊說另一名事業商參加任何其他傳直銷公司,此行為有竊取資產之虞,一經查證屬實即撒銷事業商之資格與權利,以維護他人組織資產權益。
1-8 不得就他家產品及名目,引誘他人加人立多多,其已違反稅務法(收費與發栗不符)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五條:「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一經查證屬實即撒銷事業商之資格與權利。
1-9不得在立多多公司及所承租或舉辦公司課程活動的場所,公開談論他家的商品與事業機會,一經檢舉公司查證屬貫,即徹銷事業商資格與權利。
1-10事業商不得另行將公司設定的套組產品或單項產品,私下另行搭贈或做優惠促銷,若因此產生利益糾紛時,均屬事業商個人行為,概與本公司無關。
[ 經營權規範]
2-1 經營權資格:
(A) 個人:每位事業商能簽訂多份入會申請書,公司亦保有審核是否締約之權利。
(B) 法人:公司負責人可用公司名義申請,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加入;股東(非負責人)可另行加入事業 商,但僅限於參加同一組織,就上、下線關係。
(C) 配偶及以下人員之關係,可各自擁有經營權,但僅限於同組織裏發展,就上、下線關係;倘若加 入非直系之組織系統,經查屬實者,則依入會時間,晚加入者及其組織須回歸於早加入者之組織系統。(1) 當事人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2)當事人配偶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D) 系統管理費:
[首年] 0元:資料袋(系統權限、公司簡介、產品簡介)
[續約] 600元:到期前一個月繳納,贈送現金券600元;到期未繳續約費視同放棄終止經營權。個人多球經營時,第二球起,每球續約費為NT.300元 (贈送現金券600元)
[免費續約] (A) 前一年度推薦5人以上,或(B) 前一年度重消1500PV達 2個月以上。
2-2為組織運作順利,事業商之間推薦權益須遵守:
(A) 參加公司主辦之事業說明會或其他訓練課程及表揚會等活動(表訂課程活動),經簽到在案的新朋友,保障原推薦人二個月(自參加課程簽到表日期起算)引薦期;至公司會場參觀或參加軟性活動並簽到在案的新朋友,保障原推薦人一個月引薦期。
(B) 假藉親屬或他人名義,另行加入其他線別組織系統,經原推薦人提出及公司查證屬實,不論發展現況,一併歸回原推鷹人組織系統。
2-3 填妥適當之文件:所有的申請書、訂單必須完整正確的填寫及簽署;事業商申請書必須是未經修改之正本,若經修改,須申請人與推薦人雙方簽署.證明無誤。事業商繳交報件及相關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公司將不負責獎金之損失或遲延責任:
(A) 送出之事業商申請書、重消訂購單或其他文件發生錯誤(文件無法閱讀),或相關資料不齊。
(B) 業績為每日結算,當日無法連繫、郵寄或傳真報件未完成(含繳費),計算次日業績。
(C) 公司未收到文件。若為傳真或線上購物者,請務必來電告知並確認訂單
2-4 獎金及明細表與稅務:
(A) 獎金發放方式:現金100%匯出。 [領取獎金資格須完成重消1500PV]
(B) 獎金發放日:每月20日發放。 (遇週末、國訂假日,延後一個工作日發放)
(C) 獎金明細記載組織系統內相關業績,顯示獎金之計算細目及組織名單等,所載之資料皆屬本公 司專屬營業秘密資料,不得對外發佈該資料。
(D) 獎金明細異議,請於7日內填寫「服務申請書」敘述欲查詢項目,回傳總公司查詢回。
(E) 收受獎金明細表者則為報稅義務人。(依財政部國稅局規定,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資,,因從事直銷而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營利所得均必須於每年5月31日前按時申報)
(F) 以法人組織型態經營者,獎金發放後將通知開立『立多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抬頭,統一編為『28224543』之發票,寄達公司立帳。
2-5 錯誤或問題之處理:每期業績獎金、獎金明細表、訂單或付款方式等發現有錯誤或任何問題時,應立即填寫服務申請書於7日內通知公司,公司審核後應內容做更正調整;遇獎金問題於次月獎金發放日一同補發或扣除任何錯誤、遺漏或問題未於表單載明並於7日內通知公司時,權益損失請自行負責。
2-6經營權轉讓:事業商可轉讓經營權,但公司有權審核其轉讓條件,並根據其受讓人是否合適經營之進行評估,其依下列規定:
(A) 請填寫「經營權轉讓申請書」及「事業商申請書」連同身分證影本一同繳回總公司;轉讓對象為未加入新朋友,審核後次月開始生效。
(B) 轉讓之經營權,聘階須達「協理」階以上,申請手續費600元/次。
(C) 需檢附公證單位認證之公證單。
(D) 每經營權限轉讓一次;若為同ID之中盤或大盤商轉讓,其經營權球數一同轉讓,不可切割。
(E) 經營權轉讓前後之報稅義務人說明:
2-7再度恢復資格及重新加入之要求:事業商因自動申請終止、解除契約者,必須逾6 個月後,得重新加入;重新加入視同新加入,得重新排線。
2-8事業商資格之繼承:
(A) 傳銷商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經營權繼承受讓人須為直旁系親屬、其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繼承一切權益。
(B) 繼承人須具備符合申請人資格:年滿20 歲且具行為能力者之條件。
(C) 若繼承人超過一位· 必須自行達成協議將經營權指派給其中一人,攜相關文件逕向公司提出申請。
(D) 經營權得以遺囑贈其他受讓申請人,須事先將有關遺贈文件報請公司審核,若未提出証明文件,公司有權不予核可。
2-9 遞補政策:倘若會員自動退出或被終止經營權而有空缺時,則該退出之位缺由第一代遞補該位置;如有二人以上符合資格,則按照個人組織下列順序評比:
(A)三個月內擁有最多直推重消數、(B)三個月內擁有最多基消合格數 (C)三個月內擁有最高之業績PV數。
[ 違約事由處分措施]
3-1 依據台灣地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直銷商從事下列行為將被為違反合約,並應受紀律處份。
(A)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B)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C)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D)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E)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3-2 傳銷商有下列情形者,立多多國際(股)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經銷權:
(A) 傳銷商在「事業商申請書」填寫不實的資料,包括非本人的親自簽名。
(B) 傳銷商以言論、行為或其它方式破壞本公司及人員或其他經銷商或其銷售組織的行為其情節嚴重者
(C) 傳銷商因故為法院判刑確定或禁置產者。
(D) 傳銷商另設立傳銷公司(含股東)者。
(E) 傳銷商違反營業規範,經由公司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而仍未改善者。
3-3 遵循合約規定為傳銷商享有合約中權利之前提要件。若未履行合約中之義務· 本公司得終止合約以停止會員權利。
公司得免除不履行合約之部份或全部責任· 而不影響本公司依合約所能行使之其他權利及補償。除得終止合約外,公司亦得採取下列行動或以下列行動代替終止合約:
(A) 要求傳銷商另行保證將遵守合約之規定並履行之,包括要求傳銷商以具體行動更正其不遵守合約之行為。
(B) 對本公司曾授與傳銷商之特權不予承認,或停止履行本公司之合約中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加本公司特定活動、在公司的活動或刊物中接受表揚、購買產品或服務、根據市場行銷計劃制度計算獎金、或以推薦人身份參與業務。
3-4 若遭檢舉違反本契約內容(含以上條例)或公司營業規範者· 本公司有權單方面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處分措施:
(A) 發出書面警告信或要求更正。
(B) 課以罰款,其方式以現金繳納或自其業績獎金中抵扣。
(C) 將其行銷組織全部或部份移轉予他人。
(D) 暫時停止其活動行為及福利一個月或數個月。
(E) 終止經營權;因違反合約而被終止直銷權者,本公司不接受其退貨之申請。
(F) 涉及不當推薦其他組織系統時,本公司得將其相關或下線組織轉予另一推薦人。
(G) 限制發放全部或部份獎金。
3-5除以上措施,其他依政策聲明、會員規範或公司其他正式文件中所載之其他措施懲處。
[如何成為立多多公司之事業商資格]
(1) 申請事業商需年滿20歲以上,且具行為能力者。
(2) 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者不得加入,年滿7歲未滿20歲者,需簽立『監護人同意書』。
條件:(加入時需檢附以下相關資料並購買入會套裝)
身分 |
個人 |
外籍人士 |
法人/商號 |
存摺備註 |
事業商申請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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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手續費: 合作金庫 扣手續費:(15元) 各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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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反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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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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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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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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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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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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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換貨規則與價值減損表/可歸責傳銷商之退貨處理規定/瑕疵品換貨注意事項]
換貨時效性減損 |
各項減損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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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拆封未使用 |
已拆封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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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 |
0% |
91日~ 120日 |
30% |
10% |
20% |
31日~60日 |
10% |
121日~150日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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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日~90日 |
20% |
151日以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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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計算 |
A. 退貨商品如為當月購貨,或於獎金計算截止日前,公司可逕自當事人之當月業績扣除該 項業績。 B. 所退商品如己支付獎金相關人,將依規定追回或扣繳,公司有權由上線組織次月所得中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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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注意事項 |
A. 該產品已停止生產或銷售時,公司有權不受理 B. 該產品因使用不當而導致產品變質者,公司有權不受理 C. 申請退換貨之商品保存期限不得低於540天 D. 贈品瑕疵僅接受換相同產品方式辦理,恕不接受退換貨 E. 進行換貨時,更換商品後的PV值與價格須等於或大於原商品PV質與價格, 若產生差額時需現金補足。 F. 退貨(退款)需於收到該項產品七日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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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商對消費者退、換貨之義務 |
A. 當事業商售予消費者之產品有瑕疵或消費者使用該產品後對產品不滿意時,應由事業商負責接受消費者辦理退換商品之手續,本公司不負責直接位消費者辦理退換貨之義務 B. 消費者於購買商品當日起7日內向事業商申請退換貨時,事業商應全額退還消費者該商品之價款,或更換同等值之商品。若事業商違反本項規定拒絕消費者退換產品之規定時公司有權終止該事業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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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品換貨 注意事項 |
瑕疵定義: A. 產品收到時包裝嚴重受損不堪使用 B. 產品包裝與內容不符 C. 產品過期或保存期限僅剩一年 D. 產品已明顯變質 E. 未開封即發現容量明顯不足 換貨方式: 1. 收到該商品七日內,請儘速連絡,逾期恕不處理 2. 瑕疵品只能換同規格之新品,不能退貨 3. 發現外觀不良時請勿拆封,保持原樣 4. 需檢附:◎原購貨發票 ◎退換貨申請書 ◎原訂購單◎原產品,並送回或寄回公司審查 |
[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1.一般退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新台幣100元,唯有事業商退出退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2.凡未得到事業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代辦事業商為明顧偽造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事業商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3.事業商辦理退出退貨時,公司將先扣除已領取獎金之後,再退剩餘金額(公司亦將追討上線已領
4.若訂貨時有附送贈品,如贈品有相對應金額,申請退貨時則須扣除已使用之贈品金額(或追繳該贈品)。
[ 如何訂購產品]
訂購方式 |
現場訂購 傳真(請來電確認) 網路(請來電確認) |
相關表單 |
依 產品訂購單 或 當月專案活動訂單 |
付款方式 |
1.現金 2.刷卡(VISA、MASTER、JCB、銀聯卡) 3.匯款(ATM):戶名:立多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合作金庫 營業部(銀行代碼006) 匯款帳號:0560-717-367-583 ※ 請務必保留交易明細表並回傳至總公司FAX : (02)2313-1611,以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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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截止日 |
每月月底,遇假日順延一日(須於當日完成付款) |
訂貨注意事項 |
訂貨人姓名、會員編號 |
取貨方式 |
1. 現場親取 (請於當面點清,並簽名確認,事後不得已作業疏失為由要求補償) 2. 宅配寄送(訂購者收貨時若有短缺瑕疵等問題須於7日內向公司提出退換貨處哩,超過7日恕不辦理) ※ 單筆訂單未滿1500PV或現金3,000元,需收100元運費 ※ 離島地區單筆訂單金額未達10,000元,則加收運費350元 ※ 單筆訂單不論數量,均以一個郵寄單位寄送 (若寄貨處非訂購人,請於訂購單上備註收貨地址、收件人、行動電話) ※ 貨到付款皆須收取150元作業費 |
寄貨方式 |
1.由[黑貓宅急便]配送,星期日無配送作業 2.配送內容物如為易碎品或油類,則無法配送 |
[刪除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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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當初註冊帳戶所留的mail發送電子郵件至立多多之服務信箱 liduoduo.tw@gmail.com,要求刪除個人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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